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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定义改变对18岁及以上城市居民伤害发生率结果的影响 |
田丹平1,邓欣1,李黎1,杨俊峰2,高林1,黄渊秀1,胡国清1 |
1. 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 长沙410078;2. 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 长沙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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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定义改变对18岁及以上城市居民伤害发生率结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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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 探讨伤害操作定义变化对18岁及以上城市居民伤害发生率的影响。方法 采用长沙市芙蓉区慢性病基线调查资料, 以2种伤害操作定义计算伤害发生率, 采用卡方检验比较率之间的差异。“广义的2004年伤害操作定义”为“过去一年内, 发生过以下任一种情况的伤害(1)自己或亲戚朋友帮忙简单处理;(2)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3)因伤休息一天以上”。2004年伤害流行病学界定标准(修改意见)即严格定义为:“过去一年内, 发生过以下任一种情况的伤害(1)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2)因伤休息一天以上”。结果 基于广义伤害定义计算的发生率为4.93%, 而按严格伤害定义计算的发生率为3.54%(χ2=6.97, P<0.05)。按人口统计学特征分组后, 两种伤害定义对应的伤害发生率也不相同, 但仅女性、汉族和初高中组别的两种发生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不同的伤害定义会对伤害发生率的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未来研究在报告伤害发生率的同时应清楚说明其所依据的操作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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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伤害,
操作性定义,
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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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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